為全面深化農村牧區產權制度改革,維護農牧業設施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拓寬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的融資渠道,滿足鄉村振興多樣化金融需求,推動全旗農牧業高質量發展?!栋土肿笃燹r牧業設施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和《巴林左旗農牧業設施產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已于2024年6月20日下發,現將有關政策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依據
為進一步鞏固農村土地經營管理制度改革成果,加快推進農牧業設施產權登記工作,有效賦予農牧業設施產權的融資功能,激發農村牧區發展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牧廳關于規范和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內自然資字〔2020〕310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關于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意見》(銀發〔2021〕13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設施農業、設施畜牧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內政辦發[2024]4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巴林左旗農牧業設施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和《巴林左旗農牧業設施產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過程
旗農牧局始終堅持為農服務理念,認真貫徹落實“三農三牧”工作的決策部署,以推動鄉村產業振興為抓手,探索完善各類經營主體融資渠道,為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根據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流程,2024年2月,由旗農牧局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立足全旗實際,多次書面征求各有關旗直部門及11個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并在巴林左旗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面向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了兩個《辦法》,經旗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一)《巴林左旗農牧業設施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共十五條。
第一至三條明確農牧業設施產權登記范圍;四至五條明確農牧業設施用地的使用期限及用途,同時授權旗農牧局負責對全旗符合設施農用地要求并已建成的地上農牧業設施進行登記確認,頒發《巴林左旗農牧業設施產權證》。
第六至十五條規范了農牧業設施產權登記辦理程序,由權利人自愿提出申請,填寫《巴林左旗農牧業設施產權登記申請表》,由設施農用地所在嘎查村民委員會認定,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并蓋章;提供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與村集體簽訂的流轉協議需提供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及村民與村集體簽訂的流轉協議)、農牧業設施用地備案證明、農牧業設施平面圖及現場照片等相關資料;明確了農牧業設施產權登記變更及注銷等方面的要求;明確了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是農牧業設施產權登記的責任主體,要負責維護好、使用好、管理好本級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妥善處置農牧業設施產權登記過程中出的矛盾和問題;確定該辦法由旗農牧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二)《巴林左旗農牧業設施產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共七個章節二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共3條,主要對農牧業設施產權抵押貸款的意義及適用范圍進行闡述。
第二章共4條,明確了抵押貸款的對象為巴林左旗轄區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農牧民專業合作社或其他經濟組織,貸款條件指具有依法頒發的《巴林左旗農牧業設施產權證》,且信用狀況良好,具有持續生產能力,符合農牧業政策保險的,應積極參加農牧業保險。貸款用途主要包括農牧業產業培育、農牧業資源保護、農畜產品開發,成果轉化及品牌建設等。
第三章共3條,闡述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結合農畜產品生產周期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章共7條。明確了貸款操作流程,由借款人自愿提出申請;金融機構實地調查核實,出具審查意見,同意貸款的通知權利人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貸款條件的要作出書面說明;由貸款行組織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或按市場價由金融機構自行評估;借款人持《農牧業設施產權證》向金融機構貸款時,需向登記部門提交貸款抵押申請書,合法抵押登記證書;在結清貸款本息情形下,要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共3條。闡述了貸款管理及抵押物處置情況。
第六章加強風險防范。金融機構要建立農牧業資產貸款預警機制,密切關注貸款風險。
第七章附則,確定本辦法由旗農牧局、財政局負責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四、解讀單位
解讀單位:巴林左旗農牧局
聯系電話:0476-7898700
文件鏈接:巴林左旗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林左旗農牧業設施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和《巴林左旗農牧業設施產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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